1984年,据说是建国后首次定义盗窃罪的金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二百元至三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四百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般可以二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四千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万斤至一万五千斤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仅仅过了8年,低点就提高了50%,高点更增加67%,还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 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这次才五年不到,低点再提高67%,高点则是惊人的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从98年至今,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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